为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现对以下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鄂0324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于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邵某某应当偿还李某某款本金20000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执行人邵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竹溪法院在立案后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民政、保险、车辆、税务、工商总局,其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仅有零星余额。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鄂CBM657宝马牌轿车,该车已被本院查封,该查封为轮候查封,且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该车辆进行评估、拍卖。竹溪法院及时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网上予以公布。